浅析新冠病毒疫情影响下合同履行的注意事项

自2019年12月以来,新冠病毒疫情在武汉爆发,并且迅速在全国范围内蔓延。截至2020年2月7日,新冠病毒感染确诊病例超过3万人,超过了2003年非典感染确诊病例的5倍。2020年1月20日中国卫计委宣布将新冠病毒列为乙类传染病,并且按照甲类传染病采取防范措施。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将新冠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新冠病毒疫情发生后,北京、上海以及广东等全国各地政府部门相继发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级响应,并且采取了延长春节休假、限制人员流动、限制公共场所营业、工厂延期复工和实施交通管制等一系列防控措施。

  基于上述背景,可以预想新冠病毒疫情以及政府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将对商事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简要分析新冠病毒疫情的法律性质,探讨一下新冠病毒疫情影响下合同履行的注意事项。

  一、新冠病毒疫情的法律性质

  1.符合不可抗力

  本次新冠病毒疫情与2003年非典类似,短期爆发并且具有很强的传染力和一定的致死率。截至2020年2月7日,尚未发现确定的传染源,亦未开发出具有良好治疗效果的对症药物。全国各地政府机关为防控新冠病毒疫情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性行政措施,对当事人的履约行为产生了持续性重大影响。

  基于上述情况,可以认为本次新冠病毒疫情具备不可抗力构成要件中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以及不可克服的3个特征,构成不可抗力。

  2.个案分析的必要性

  尽管整体来看,新冠病毒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但是对全国范围内所有行业产生的影响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北京地区的春节休假延长至2020年2月2日,上海地区和江苏省的春节休假延长至2020年2月9日。这两个地区的企业受到新冠病毒疫情影响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对于网游、在线视频、直播、远程医疗等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在线服务的行业而言,受到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有限,如果达不到不可抗力要件之一的“无法克服”,则无法主张适用不可抗力。

  具体到单项交易,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时期等不同,新冠病毒疫情产生影响与否以及多大程度上产生影响也存在较大差异。而且,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消除后,很多合同其实可以继续履行。例如,对于已经接受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仅承担付款义务的当事人而言,即使新冠病毒疫情对其资金周转或财务状况造成影响,也不能将新冠病毒疫情作为解除合同或无法支付的免责事由。

  3.小结

  综上,整体而言可以认为新冠病毒疫情满足了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新冠病毒疫情对企业或者交易的影响千差万别,具体到个案,仍需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交易背景以及履约情况等进行具体分析后,判断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二、不可抗力的适用

  1.前提条件

  首先,适用不可抗力的前提条件是签订合同时尚未发生不可抗力。在判断不可抗力的发生时间时,各地政府机关针对新冠病毒疫情发布的实施防控措施通知的时间点是重要的参考因素。

 

  关于这一点,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26日宣布在全国范围内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其后,上海市以及江苏省等部分省市陆续宣布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9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向江苏省某企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中,记载了“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江苏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复工。

  从上述证明书的记载内容同样可以看出,政府机关发布实施各项行政措施的通知的时间点以及行政措施的持续期间,是判断不可抗力事由的发生时间点和持续期间的重要参考依据。

  因此,对于各地政府机关发布延长春节休假等行政措施通知前签订的合同,基本上存在适用不可抗力的空间。

  2.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

  (1)无法履约的情形

  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无法履约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① 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② 部分合同无法履行;

  ③ 合同暂时无法履行。

  (2)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通常情况下,由于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的较多。该情形下,即使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仍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合同法》第94条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即,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合同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通过通知对方的方式解除合同。

  (3)合同变更请求权的行使

  由于不可抗力,部分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合同暂时无法履行,但未受影响的合同部分仍可履行,或者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通过变更合同履行期限、价格或者标的物数量等方式仍可实现合同目的时,如果允许发生不可抗力的当事人直接单方面解除合同,那么对合同相对方而言有失公平并且不可避免发生损失。

  因此,对于合同因不可抗力部分无法履行或者暂时无法履行的情况,《合同法》并未赋予当事人法定合同解除权。实务上,法官从维护交易安定性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倾向于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判决合同延期履行或者变更后继续履行。

  四、合同履行的注意事项

  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当事人能否主张合同解除或免责,会影响合同纠纷发生时当事人的救济手段。从尽力避免纠纷、减轻损失的角度出发,我们建议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后,对合同履行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并且注意以下事项。

  (1)对于履约能力的判断;

  (2)确认交易合同相关内容;

  (3)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

  (4)提交证明资料

  新冠病毒疫情的肆虐仍将持续一段时间。特殊时期,企业在保障合同履行和经济利益的同时,仍需尽量控制风险和损失。对于已签约待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合同,应当在充分了解新冠病毒疫情和相关防控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各交易合同的签订背景和履行情况,及时对履约能力、违约风险进行评估。合同当事人将不可抗力事由通知交易对方后,应争取与双方就合同内容变更、延迟履行甚至合同解除等进行充分磋商,采取恰当的应对措施,将双方损失控制在最低。另外,新冠病毒疫情持续过程中,政府机关在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采取各种防控措施控制疫情。该些措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具体交易都会造成持续影响。因此,企业在签订和履行新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新冠病毒疫情产生的影响,并为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和交货期限等留出充足的余地,尽力避免潜在的违约风险。